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5〕45號 關于做好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5〕45號 關于做好傷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規范全市各類傷亡事故報告工作,全面掌握各類傷亡事故信息,及時開展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現就傷亡事故報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告范圍 凡在全市境內發生的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各類事故,除按現行法律、法規報告外,還應實行報告制度。 (一)凡工礦商貿企業、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災、中毒、建設施工、特種設備、鐵路道口、學校、電力、通訊等行業和領域發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或重傷3人(含3人)以上的各類傷亡事故; (二)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三)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但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如爆炸、火災、坍塌、井噴、中毒和鐵路道口事故等; (四)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報告程序 (一)傷亡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必須在30分鐘內向當地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駐盤中省直企業和市直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后,單位負責人在向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必須在30分鐘內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二)沒有單位的自然人或事故發生在本單位所在地行政區域以外的,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的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縣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四)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市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五)需向省政府和省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報告的傷亡事故,由市政府和市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分別向省政府和省級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六)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歸口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應按本通知規定及時續報。 三、報告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三)事故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類別; (五)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七)事故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四、報告方式 (一)電話報告(報告人在電話報告后需續書面報告); (二)書面報告。 五、有關要求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對傷亡事故報告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法報告各類傷亡事故。 (二)發生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當事人、事故單位、事故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遲報。對未按本通知精神進行報告或瞞報、謊報、遲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公安機關110指揮中心和消防119調度指揮中心要充分發揮社會認知程度高,反應快速的優勢,接到重特大事故報警后,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2812330;傳真:2815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