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5〕52號 關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10-0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5〕52號 關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規范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和維護城鎮各類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2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轄區內各類城鎮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尚未接續的失業人員,沒有依法進行參保登記的,須在2005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已參保但拖欠社會保險費或參保后少報、瞞報社會保險費和少報參保人數的單位,須在2005年6月30日前補繳全部欠費,并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已經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須在2005年12月底前繳納2005年度以前所欠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正在領取失業金的可自愿決定補繳事宜)。從2005年7月1日起,應及時繳納當期保險費,逾期補繳的,按日加收應繳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四、未按本通知規定時間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或補報參保人數、補繳欠費的單位和個人,2005年7月1日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對其強制參保、征繳,并按日加收應繳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五、從2005年7月1日起,勞動保障、財政、地稅等部門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聯合專項檢查。對拒不參保、逾期不繳費、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和少報參保人數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強制征繳。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