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79號)精神和今年以來我市糧油等生活消費品價格上漲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基本生活帶來的影響,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簡稱低保)進行適當調增。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增標準
城市低保標準調增幅度為5%,即按我市現行低保標準調增10元。
調增低保標準后,我市執行的低保標準分別為:興隆臺區、雙臺子區每人每月為215元;城鎮非農業人口(大洼鎮、田莊臺鎮)每人每月為165元;農村鄉鎮非農業人口每人每月為140元。
二、執行時間
調增后的城市低保標準按省政府統一要求,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安排
低保標準調增所需資金仍按原渠道和承擔比例解決。各縣區及相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測算調增低保標準后的資金需求,報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預算。原預算額不足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追加。各縣區要保證調增標準所需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對財政困難且保障任務重的縣區,市財政在配套資金時將適當給予傾斜。
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把調增低保標準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在資金安排上要克服困難,優先安排,重點保證,確保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任務按時完成。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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