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政府糾風辦《關于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關于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政府糾風辦關于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04〕29號)精神,決定今年在全市范圍內對統一著裝進行整頓?,F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解決目前統一著裝中存在的“過多”、“過亂”以及仿制等突出問題,本著“誰著裝、誰糾正”的原則,由地方各級政府和市直有關著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清理整頓,堅決制止亂著裝行為,維護制式著裝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整頓范圍
統一著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履行職能和行政執法需要,統一穿著由國家規定的制式服裝。統一著裝批準權限在國務院。整頓范圍包括: (一)未經國務院批準的著裝部門及人員;
(二)國務院批準著裝,部門擅自擴大著裝范圍的人員(經國務院批準的著裝部門及人員名單,見附件1);
(三)統一配發與國務院批準的統一制式服裝顏色、式樣雷同的行業標志服或工作服的行業及人員。
三、整頓方式和實施步驟
(一)整頓方式。采取自上而下、條塊結合,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實施步驟。整頓工作分3個階段進行:
1.發動和自查自糾階段(2004年6月30日以前)。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違規著裝問題進行摸底調查,制定整頓方案,并將整頓方案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及聯系電話,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對違規著裝人員進行自查自糾,提出明確的糾正期限,但最晚不能超過7月20日。收回已經發放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由部門和單位集中交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
2.檢查抽查階段(2004年7月30日以前)。由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重點地區和部門進行檢查和抽查。各地區、各著裝部門也要對所轄區域和本系統的整頓情況開展重點檢查。
3.總結報告階段(2004年8月30日以前)。各縣(區)和各著裝部門要在8月30日前向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報告整頓情況。除報送詳細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實填報“整頓統一著裝情況統計表”并附軟盤(見附件2)。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和市政府糾風辦將全市整頓統一著裝情況向市政府及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政府糾風辦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整頓統一著裝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定,對于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制式著裝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樹立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節減各級政府財政開支,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整頓統一著裝工作。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根據省財政廳、監察廳和省政府糾風辦的要求,成立盤錦市整頓統一著裝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王忠平擔任,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政府糾風辦的負責同志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整頓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檢查和匯總報告。各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也要成立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整頓工作。
(三)突出重點,加強監督。整頓統一著裝工作要從市直著裝部門抓起,重點整頓未經國務院批準著裝、擅自擴大著裝范圍的著裝部門及人員。同時,對社會有關單位配發的行業標志服或工作服與國務院批準的統一制式服裝顏色、式樣雷同的行業及人員著裝進行糾正。
經自查自糾收回的制式服裝及庫存服裝,交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統一處理。對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標志,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統一銷毀。
各縣區、各著裝部門要加強對整頓工作全過程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加強對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宣傳報道。經國務院批準統一著裝的部門和人員名單以及監督舉報電話,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各縣區、各部門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要及時公布監督舉報電話。
(四)嚴肅紀律,糾正和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關于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各項要求,進一步明確政策界限,嚴肅紀律,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整頓工作如期完成。 對2004年7月底前,通過自查自糾解決了“過多”、“過亂”和仿制等問題,并已脫裝的,不再追究單位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對群眾反映強烈、不認真自查自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及時督導,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以及在期限以后,繼續批準違規著裝的,要嚴肅查處,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要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報,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附件:1.經國務院批準的統一著裝部門及人員名單
2.整頓統一著裝情況統計表(略)
經國務院批準的統一著裝部門及人員名單
一、公安部門
屬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銜的在編人民警察。
二、國家安全部門
國家安全機關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任務并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三、司法部門
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
四、法院系統
法院系統在編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五、檢察院系統
檢察院系統在編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六、海關系統
屬于海關建制并授予關銜的工作人員和緝私警察。
七、稅務系統
國稅和地稅系統直接從事征稅的工作人員。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
九、國家質檢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口岸從事檢驗檢疫的工作人員。
十、衛生部門
衛生部門直接從事食品衛生監督的專職工作人員。
十一、農業部門
1.沿海、邊境水域和內陸水域從事漁政監督檢查任務的專職漁政人員;
2.從事農業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3.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涉外漁船檢驗和漁港監督的專職人員。
十二、林業部門
從事森林植物檢疫的專職人員。
十三、交通部門
1.對外開放港口從事港務監督的外勤工作人員和對外籍船舶檢驗的專職人員;
2.內河港務監督工作人員。
十四、國家海洋部門
國家海洋局所屬海洋調查船隊和從事海監船工作的專職人員、船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