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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pjsrmzf-2021-000155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6-24
標  題: 盤政發〔20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發文字號: 盤政發〔2021〕7號 發布日期: 2021-06-24
主 題 詞:

盤政發〔20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06-24 瀏覽次數:4392


盤政發〔20217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

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關于印發〈開展2019年以來省政府下放行政職權事項“回頭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遼職轉辦發〔2021〕4號)要求,為切實解決基層“接不住”“用不好”問題,市政府決定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

各部門要做好調整和承接行政職權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于調整的行政職權事項,要做好相關審批服務工作;對于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要及時編制辦事指南和流程圖,優化服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切實方便企業辦事。各有關單位要積極主動做好業務培訓、系統保障和指導工作。

附件:調整和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調整和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序號

項目類型

 事項名稱

實施主體

改革方式

備注

主項

子項

1

行政許可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修改章程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民政局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成立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民政局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民政局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注銷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民政局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修改章程核準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2

其他行政權力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備案

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集中式)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權限仍由各縣區、經濟區管理。

3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縣區審批局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1000噸(不含)以下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區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登記表》,并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備案。

4

其他行政權力

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盤錦高新區

調整回市金融發展局

 

5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盤錦高新區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6

行政許可

鐵礦礦山、有色礦山、稀土深加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

盤錦高新區

調整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7

其他行政權力

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市自然資源局

賦權至盤錦高新區

 

8

行政許可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內資)—新辦—醫療機構設置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遺失補辦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機構設置批準—許可申請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9

行政許可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0

行政許可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權限內)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1

行政許可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2

行政許可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3

行政許可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4

行政許可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5

行政許可

醫療廣告審查

醫療廣告發布勘查—遺失補辦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廣告發布勘查—許可申請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6

行政許可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變更地址、增設延伸點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核發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6

行政許可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校驗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遺失補發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7

行政許可

護士執業注冊

護士執業注冊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護士變更注冊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護士執業證書補發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7

行政許可

護士執業注冊

護士延續注冊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護士注銷注冊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8

行政許可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執業注冊—辦理備案(調離、退休、退職或被辭退、開除備案)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執業注冊—辦理注銷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8

行政許可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醫師執業注冊—變更執業類別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執業注冊—辦理備案(多機構備案)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變更執業類別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執業注冊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醫師變更執業范圍

市縣(區)審批部門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19

行政許可

港澳臺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審批事項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

市級審批部門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抄送: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盤錦軍分區,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人民團體,部、省屬駐盤單位,各新聞單位。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發

 


  政策解讀:(圖解版)《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決定》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