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7〕2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設立和引進金融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7-09-26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7〕2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設立和引進金融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七屆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錦市設立和引進金融機構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設立和引進金融機構若干政策
根據《中共盤錦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共盤錦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7年工作要點〉的通知》(盤委辦改發〔2017〕5號)要求,為鼓勵在我市新設和引進金融機構,健全我市金融機構體系,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對于新設或引進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不含農信社改制),按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1%予以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單家機構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二、對于新設或引進的以我市為中心,輻射全省或周邊地區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省級分行(分公司),予以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200萬元。
三、對于新設或引進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市級分行,予以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100萬元。
四、對于新設或引進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機構,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且所募集的基金50%以上投入我市產業和企業,予以一次性落戶獎勵資金30萬元。基金管理公司符合《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建立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促進結構調整和創新創業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盤政發〔2015〕47號)規定的相應條件,可享受相關方面政策獎勵。
五、對于新設或引進的隸屬于金融機構全國性總部的金融配套服務機構,如信用卡中心、票據單據處理及備份中心、支付結算中心、研發中心、信息技術和數據處理中心、業務營運中心等法人機構,且滿足從業人員50人(含)以上、營業面積2000平方米(含)以上、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條件的,予以一次性開辦經費補助100萬元。
六、對于新設或引進的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融資)租賃公司、期貨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予以支持。
七、開辟綠色通道。市住建、規劃、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為新設或引進的金融機構在機構選址、建設協調、手續辦理等方面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
八、落實金融人才政策。金融機構高管人員符合《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進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盤政發〔2015〕48號)規定的相應條件,可享受相關方面政策獎勵。
九、落實獎勵和補助資金。獎補資金由市財政負責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金融機構在完成相關設立手續并正式開業后(基金公司完成資金實繳后),向市金融辦申請獎補資金,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市金融辦核實后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發放獎補資金。
十、本政策所指金融機構是指經金融監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在我市注冊納稅的金融機構和金融配套服務機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是指獲得金融監管部門資格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本政策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