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16〕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發〔2016〕1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已經市政府七屆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保證決策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決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
(二)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資金安排,政府融資舉債,對本地區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國有資產處置;
(三)制定或者調整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住房、勞動就業、公用事業收費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四)本地區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全局性、長遠性影響,并且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確定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具體事項。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履行重大決策程序的綜合協調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每年度《政府工作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市政府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目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重大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市政府臨時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未納入重大決策事項目錄的)按本規定執行并及時納入決策目錄。
第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承辦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承擔履行決策程序義務,做好決策承辦工作。
第五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履行重大決策程序。擬定決策方案過程中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較大財政風險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參加重大決策事項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對特別重大復雜事項,重大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機構參加重大決策事項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第六條 在市政府集體討論重大決策事項前,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決策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集體討論。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不得以征求意見方式代替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市政府領導人員不得要求法制機構事前確定審查傾向。
第七條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報送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合法性審查建議書,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和說明,重大決策事項涉及的職責權限和重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依據;
(二)公眾參與反饋意見匯總和處理情況說明;
(三)專家論證情況;
(四)風險評估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有關材料。
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法制機構應當明確告知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于5個工作日內補報;未按時補報的,可以退回報送的材料。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重大決策草案,經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補充相關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必要時可赴外地考察;
(三)組織專家和相關人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開展前款第(二)、(三)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十條 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重大決策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僅對審查意見的合法性負責:
(一)重大決策事項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職權;
(二)重大決策程序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
(三)重大決策方案草案內容是否合法,涉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有直接影響的行政措施是否適當。
重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市政府領導人員和重大決策承辦單位不得要求法制機構違法更改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參加重大決策起草和合法性審查的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未定和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審查情況。
在重大決策中受委托的專家、法律顧問、專業服務機構或組織,不履行合同約定,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合同,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并報市政府備案;也可以參照本規定對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并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