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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發〔2015〕45號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12-31
主 題 詞:

盤政發〔2015〕45號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12-31 瀏覽次數:1624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2015年11月25日市政府七屆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發〔2007〕33號)同時廢止。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15年11月25日市政府七屆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分級分類

    1.4適用范圍

    1.5基本原則

    1.6預案體系

    2.組織體系

    2.1指揮機構

    2.2辦事機構

    2.3工作機構

    2.4縣、區機構

    2.5專家組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3.2應急處置

    3.3恢復與重建

    3.4信息發布與輿論導控

    4.應急保障

    4.1救援隊伍保障

    4.2應急物資保障

    4.3醫療衛生保障

    4.4交通運輸保障

    4.5通信保障

    4.6應急測繪保障

    4.7財力保障

    4.8人員防護

    4.9公共設施

    4.10 科技支撐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傳和培訓

    5.3監督和檢查

    5.4責任和獎懲

    6.附則

    6.1預案管理

    6.2預案實施

    7.附件

    7.1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圖

    7.2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7.3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流程圖

    7.4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流程圖

    7.5突發事件信息發布與輿論導控流程圖

    7.6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減輕其造成的損害,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建設更具實力活力和競爭力的濱海新盤錦提供安全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辦公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結合盤錦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級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四級(一般)。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跨縣(區)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縣(區)級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5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線思維,樹立紅線意識,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加強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治理,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資源共享、運轉高效的應急聯動機制。

    (5)廣泛動員,公眾參與。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眾預防、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和能力。依靠公眾力量,全社會參與,形成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整體合力。

    (6)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相關信息,有效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1.6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的總綱,是全市防范應對突發事件總的指導原則和總體制度安排,由市政府制定印發。

    (2)市專項應急預案:是為防范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要活動保障等專項工作,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是相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防范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應急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部門制定并印發,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縣(區)級應急預案:由縣、區(含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縣區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中、省直駐盤企業及市屬重點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報主管部門的同時,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應急預案的制定由縣(區)級政府作出規定。

    各類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應當不斷補充和完善。相互關聯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職責和實際情況做好有效銜接。

    2.組織體系

    2.1指揮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市長的領導下,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副市長按照業務分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市政府專門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成立盤錦市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總指揮部,代表市委、市政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工作。組織指揮全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綜合預防管理和聯合救援工作。總指揮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相關市委常委、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盤錦軍分區參謀長及市(省)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實際需要,可請駐盤部隊相關負責人參加。

    市應急總指揮部下設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省)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省)直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根據實際需要,可請盤錦軍分區和武警部隊相關負責人參加。

    市應急總指揮部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實際情況,可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指導突發事件現場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總指揮部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災組、情報信息組、群眾生活組、衛生防疫組、社會治安組、宣傳組、恢復重建組、外事組、專家組等工作組,在市應急總指揮部或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是市應急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落實市應急總指揮部的決定事項,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等職責,負責市應急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并指導全市應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機構

    市(省)直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承擔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根據有關規定或市委、市政府授權,牽頭組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縣區級黨委、政府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與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2.4縣、區機構

    各縣區(含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要在本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防范應對和協調處置工作。應急管理指揮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居委會、村委會應當配合做好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2.5專家組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和重點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為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提供咨詢和建議。根據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會同相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鄉基礎能力建設,健全應急保障體系;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高全社會防范應對突發事件的水平。

    3.1預測與預警

    各縣區、經濟區和市(省)直相關部門信息監測與預警工作,要貫徹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聯測聯報、分工負責的原則,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評估等制度。

    3.1.1監測

    (1)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要整合資源,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和完善地震、臺風、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運、輸油氣管道、環境污染、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輿情監測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明確監測項目和標準,利用各種設備、設施,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影響因素進行監測。

    (2)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要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匯總風險隱患信息,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明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要依法依規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

    3.1.2預防

    (1)城鄉規劃要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因素,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設備、設施和避險區域。要加強防災能力建設,抓好以資源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風險排查機制、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2)重點水利工程、重要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通信樞紐工程、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道路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關鍵基礎設施要優化布局、科學選址,增強防災減災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監管制度,各縣區、經濟區和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管檢查。

    (3)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加強各類突發事件風險日常管理,依法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相關單位要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3.1.3預警

    (1)確定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和四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2)發布預警信息

    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發布和解除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包括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短信息、警報器、鄉村大喇叭、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各種渠道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敬老院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發布方式。

    3.1.4應急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相關縣區、經濟區和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收集、核實、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采取的有關防范措施,避免或減輕風險與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2)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力量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3)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和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油、供熱等基礎設施的安全和運行;

    (6)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波及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要及時組織分析并研判對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影響的范圍及危害程度等,及時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

    3.1.5解除預警警報

    根據數據或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風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地區或相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3.2應急處置

    3.2.1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政府對本地區突發事件的防范應對處置工作負責。

    3.2.1.1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先期處置程序。

    當事發地縣(區)級政府獲取突發事件信息后,縣(區)級政府應急辦要會同相關部門盡快作出研判,報告縣(區)長或分管副縣(區)長,并按照指示啟動縣(區)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或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將突發事件信息報市政府應急辦。當縣(區)長或分管副縣(區)長到達事發地現場時,應進一步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對于事發地縣(區)級政府能夠處置的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縣(區)級政府應急辦將突發事件處置情況以《值班要情》形式續報市政府應急辦,直到處置結束。對于較大突發事件(以及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區、敏感人群,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發地政府要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向市政府應急辦續報相關信息,明確提出請求市政府組織協調處置。

    3.2.1.2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先期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區)級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災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處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轉運;

    ③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搶險救災和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運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⑤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應急儲備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救治,以及大災之后無大疫;

    ⑦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干擾破壞應急處置等不法行為,維護市場和社會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要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進行依法處置,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科學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檢查現場人員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黨和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視臺等重要機關和重點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和重要建筑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主動自覺或按當地黨委、政府的命令,組織開展先期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現場秩序。

    3.2.2信息報送

    3.2.2.1信息獲取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3.2.2.2信息研判

    (1)部門研判。當公安、消防、安監、環保、衛生、交通等部門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要立即進行分析研判,主要研判突發事件的等級、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影響、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是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等。情況緊急時,可第一時間電話初報,并及時以《值班要情》形式向市政府應急辦續報情況。

    (2)縣(區)級政府研判。當縣(區)級政府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由縣(區)級政府應急辦及其相關部門進行初步分析研判。對于一般、較大且能夠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由屬地縣(區)級政府處置,并將信息進行臺賬登記、分類存檔,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對于較大突發事件,以及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區、敏感人群,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縣(區)級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報告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先期處置,同時第一時間將事件初步情況電話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并跟蹤續報書面詳細情況。縣(區)級政府應急辦報告信息時應根據本級應急資源、應急隊伍等情況,明確是否需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或專項指揮機構協調處置。

    (3)市應急辦研判。當接到縣(區)級政府應急辦報送的突發事件信息后,市應急辦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初步研判。對于事發地政府能夠處置且不會演變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市應急辦進行臺賬登記、分類存檔,同時密切跟蹤事件發展,并將事件動態信息實時以書面、電話或短信等形式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對于事發地政府在《值班要情》中明確提出請求市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應急辦要第一時間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并提出是否向省應急辦報送信息的建議,待批準后及時通過電話初報情況,并以《值班要情》形式跟蹤續報詳細情況。

    (4)市政府研判。當市政府秘書長接到市應急辦報送的重要緊急信息或敏感信息及建議后,應進一步分析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影響等情況,第一時間作出是否向省應急辦報送信息的判斷,經請示市長同意后,由市應急辦報送。

    3.2.2.3信息報告

    (1)報告主體。按照《中共盤錦市委辦公室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重要緊急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盤委辦發〔2013〕32號)要求,進一步明確本單位信息報送“三個責任人”,確保信息報送工作真正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報。

    (2)報告標準。各縣區、經濟區和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遼寧省重要緊急信息報送標準》(參照盤委辦發〔2013〕32號文件),同時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拘泥于報送標準。

    (3)報告時限。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后,要第一時間如實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電話報告初步情況不得超過20分鐘,書面報告基本情況不得超過40分鐘,書面報告詳細情況不得超過1小時20分鐘,并跟蹤續報。

    (4)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市公安部門以《公安信息快報》形式向市政府應急辦報送信息,縣區及其他部門以《值班要情》形式向市政府應急辦報送信息。各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信息時要說明是否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5)報告要求。要通過市政府總值班室的主渠道報送突發事件信息,通過其他方式、渠道報告相關情況均不視為向市政府報送信息;必須堅持應報必報、即發即報原則,堅決防止阻礙、拖延和壓報信息的行為。要加強部門間橫向信息通報和核實,統一信息報送口徑,不得擅自向省政府或省政府相關部門報送信息。

    3.2.2.4信息續報

    市政府總值班室要求核報的信息,事發地縣(區)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迅速核實,按照時限要求反饋相關情況。在事發地現場指揮的負責同志要保持通訊暢通,全面掌握最新情況,及時向省政府總值班室(電話:024-86985500、86985600)、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2822740、2816768)真實、準確報告現場處置工作情況。

    3.2.3市政府現場處置

    突發事件構成市政府處置的條件:①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級行政區域的。②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軍地共管的、中央企業或涉外等影響較大的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由市政府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防范應對處置工作,并視情派出應急指揮機構。③應事發地政府請求,或市(省)直相關部門、市應急辦事機構的建議,或根據市政府指示,視情確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或指導相關縣區、部門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1)啟動市級應急預案處置。當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構成市政府處置的上述條件信息后,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秘書長,并提出相關建議。根據市政府秘書長指示,報告分管副市長。分管副市長應啟動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并根據事件發展趨勢和縣(區)級政府請求,指示市政府應急辦通知市應急專項指揮部(預案制定部門)或工作組(市政府副秘書長、預案制定部門辦公室、預案涉及應急聯動部門),應急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將事件情況通知應急預案涉及的聯動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同處置。需要啟動《盤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時,經市政府秘書長請示市長后,由市長啟動,市政府總值班室通知聯動部門,視情趕赴市應急指揮中心進行音視頻指揮或趕赴突發事件現場指揮處置。

    (2)市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應急專項指揮部進行處置時,指揮長為分管副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到達事發地現場,接管指揮權并實施現場指揮。主要工作包括:

    ①成立現場指揮部,設立工作組,明確責任分工,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②組織相關縣區和部門負責人、應急專家和應急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③制定并迅速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④調度相關縣區和部門提供搶險救災物資準備、衛生醫療設備、生活必需品等應急保障資源;

    ⑤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⑥授權市委宣傳部視情況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和公眾發布突發事件的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正確引導輿論,防止惡意炒作和不實報道;

    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2.4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風險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政府要適時終止有關應急措施,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同時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理

    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要根據遭受損失情況,及時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物資,要依法依規給予撫慰、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相關部門要做好疫情防治、疫情監控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相關保險機構要及時依法做好理賠工作。

    3.3.2調查評估

    (1)事發地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和經過,認定責任;總結防范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2)對重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責成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組成評估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報告。

    (3)對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3.3.3恢復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在突發事件處置中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住建、通信、服務業、電力等部門,盡快恢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設施。

    (2)上一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和物資支持、人力支援和技術指導。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3.4信息發布與輿論導控

    3.4.1信息發布

    (1)發布權限。由市級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處置的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根據市級應急指揮部授權,由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縣(區)級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授權組織發布。

    (2)發布渠道。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市突發事件新聞中心統一部署,由負責事件處置的地區和部門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時限、范圍、流程等要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權威渠道發布信息。

    (3)發布內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依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發布形式。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召開新聞發布會。

    3.4.2輿論引導

    (1)傳統媒體宣傳引導。對于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盤錦日報、盤錦廣播電視臺要按照市突發事件應急新聞中心的要求刊播動態消息,及時報道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應急能力。對于有重大影響且極其敏感的突發事件,按照市突發事件應急新聞中心的要求,統一組織新聞單位報道,新聞單位原則上不再自行采訪報道。一般性突發事件可由事發地媒體報道,必要時請示上級黨委宣傳部門后組織報道。

    (2)網絡媒體宣傳引導。市突發事件應急新聞中心協調省內重點新聞網站和國家重點新聞網站發布正面權威信息,積極引導網絡輿論。市內重點新聞網站要及時報道事件動態和處置進展情況,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網上正面輿論。

    3.4.3輿情控制

    (1)網絡和手機監管。嚴格管理官方網站、政務微博微信,不得擅自播發或轉載未經證實的突發事件相關新聞。在市突發事件新聞中心統一指導下,市網絡宣傳管理、新聞出版、公安網監、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程序要求,做好網上信息和手機信息內容管理工作。市內網站要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對突發事件信息內容進行有效監管。

    (2)輿情封堵和刪除。對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散布謠言和虛假信息、嚴重妨礙事件處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時封堵和刪除。涉及國內重點網站的,由市網絡宣傳管理部門上報省委網信辦,并協調相關網站處理。

    4.應急保障

    4.1救援隊伍保障

    (1)綜合救援隊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隊或其他優勢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市、縣兩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配發必要的物資裝備。

    (2)專業救援隊伍。依托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消防滅火、醫療救治、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油礦救護、森林(葦田)防火、抗洪搶險、環境應急、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以及通信、水、電、油、氣等搶險救援專業隊伍,配備專業裝備,開展協同演練,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3)駐軍部隊救援力量。充分發揮駐軍部隊、民兵、預備役和武警部隊的突擊隊作用,將駐軍部隊、民兵預備役和武警支隊應急救援力量納入全市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軍地協同機制、反恐聯動機制,實現軍地應急平臺互聯互通。

    (4)空中救援力量。依托軍用、民用及國家、省空中救援力量,構建空中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提高空中救援能力。

    (5)社會救援力量。鄉鎮、街道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信息員隊伍和信息報告網絡。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應急物資保障

    (1)市、縣(區)級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強化組織動員能力,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產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2)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應急物資保障工作的領導,擬定與專項應急預案配套銜接的應急物資保障計劃。在保證一定數量實物儲備的基礎上,采取多種形式,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

    (3)市經信委負責全市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市民政、環保、交通、農委、水利、林業、衛生、服務業、安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在追究責任的同時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建立軍隊參加社會應急救援裝備儲備保障機制,加強應急救援裝備的使用和管理。

    4.3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并完善專業化的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應急需要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市(省)直相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各相關部門、單位或事發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在應急狀態下,事發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依法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5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多種應急保障方案,不斷探索新的應急通信技術手段,滿足極端情況下應急指揮工作需要。市經信委負責協調通信保障工作中無線電管理有關工作。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

    4.6應急測繪保障

    市測繪地理信息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體系,有效整合利用測繪地理信息資源,組建應急測繪保障隊伍,提升快速反應和測繪應急保障能力,為應對處置工作實時提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根據需要開展遙感監測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4.7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應急準備資金,保障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工作所需經費。預防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市政府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市政府相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報批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4.8人員防護

    (1)縣(區)級政府要規劃和逐步建設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應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2)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裝備,采取切實防護措施,確保涉險人員和救援人員安全。

    4.9公共設施

    (1)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組織指導電、油、氣、煤、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無害化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要制定管用實用的應急預案或實施方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標明其使用方法,并顯著標明安全撤離通道、路線,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通暢。相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4.10科技支撐

    (1)各縣區、經濟區和各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平臺體系。市、縣(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辦公業務資源,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范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技術支撐系統、預警信息分析評估和發布、移動指揮等系統,滿足應急值守、信息接報處理、視頻會商、監測預警、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等功能。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1)各縣區、經濟區和各相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和本部門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相關預案演練。

    (2)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或市政府相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5.2宣傳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廣等部門要通過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宣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黨校要定期對領導干部和應急管理干部進行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應急管理干部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各縣區、經濟區和各相關部門要定期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救援水平。

    5.3監督和檢查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省)直相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本預案和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考核體系,不斷提升應急管理工作水平。

    5.4責任和獎懲

    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嚴格實行責任制。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在突發事件預防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縣區、經濟區和各部門按照本預案和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并按管用實用的原則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及時修訂本預案。

    6.2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盤錦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盤政發〔2007〕33號)同時廢止。

    7.附件

    7.1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圖

    7.2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7.3突發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流程圖

    7.4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流程圖

    7.5突發事件信息發布與輿論導控流程圖

    7.6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種類

序號

預案名稱

制定單位

1

盤錦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市民政局

2

盤錦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國網盤錦供電公司

3

盤錦市地震應急預案

市地震局

4

盤錦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市國土資源局

5

盤錦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氣象局

6

盤錦市防御臺風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7

盤錦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市海洋與漁業局

8

盤錦市應對暴風雪應急預案

市住建委

9

盤錦市防洪抗旱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10

盤錦市城市防洪應急預案

市水利局

11

盤錦市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防控應急預案

市農委

12

盤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

市環保局

13

盤錦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食藥監局

14

盤錦市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食藥監局

15

盤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安監局

16

盤錦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17

盤錦市應急物資綜合保障工作應急預案

市經信委

18

盤錦市突發輻射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19

盤錦市溢油企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20

盤錦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21

盤錦市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交通局

22

盤錦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市質監局

23

盤錦市船舶污染海域應急預案

市海事局

24

盤錦市遼河保護區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25

盤錦市遠洋漁業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海洋與漁業局

26

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27

盤錦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28

盤錦市傳染病非典型肺炎防治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29

盤錦市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30

盤錦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31

盤錦市流感大流行應急預案

市衛計委

32

盤錦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畜牧獸醫局

33

盤錦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

市畜牧獸醫局

34

盤錦市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應急預案

市畜牧獸醫局

35

盤錦市突發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

市委宣傳部(新聞辦)

36

盤錦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

市農委(糧食局)

37

盤錦市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信訪局

38

盤錦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預案(試行)

市財政局

39

盤錦市清明節期間群眾祭祀活動應急預案

市民政局

40

盤錦市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

市服務業委(金融辦)

41

盤錦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市服務業委

42

盤錦市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旅發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