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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發〔2014〕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4-10-15
主 題 詞:

盤政發〔2014〕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4-10-15 瀏覽次數:287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遼政發〔2014〕15號)精神,現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市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城鄉居民福祉為落腳點,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參保范圍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市政府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它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市、縣(區)兩級財政承擔扣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后所余部分的補貼,其中市級財政至少承擔一半。

    市、縣(區)兩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1檔次,增加10元的繳費補貼。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對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參保,市、縣(區)兩級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100元)的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參保人按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補繳時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它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0元。

    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時,為鼓勵參保的城鄉居民長期逐年繳費,對連續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不包括一次性補繳)的,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1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死亡時,政府將一次性給予3個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我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30日內申報,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不支付喪葬補助費,并追回冒領的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進行市內和市外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由遷出地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新農保基金和城居?;鸷喜槌青l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并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確保政府補貼按時足額劃撥至個人賬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市政府將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各級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并根據服務對象數量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要加強鄉(鎮、街道)經辦管理服務平臺建設,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確保專人負責,配備相關設備設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村(社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完成的工作量給予一定的補貼,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保障村(社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鶎迂斦_有困難的地區,市、縣(區)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區要統一使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經辦隊伍建設,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和組織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