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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3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1-02-22
主 題 詞: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3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1-02-22 瀏覽次數:197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0〕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防震減災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眾,全面提高地震監測預報、災害防御、應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導、軍地協調、專群結合、全社會參與的防震減災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工作目標

    到2015年,地震監測能力明顯增強,基本形成多學科、多手段的綜合觀測系統,全市陸地地區地震監測能力提高到M1.0級;實現與省地震局地震速報和烈度速報網絡聯網,地震速報時間小于5至10分鐘,烈度速報網小于20分鐘;加強地震緊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以地震救援隊伍為中堅、各有關行業救援隊伍為骨干、志愿者隊伍為補充的抗震救援隊伍體系,破壞性地震發生后,2小時內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救援,24小時內災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地震科技創新能力明顯提升,對防震減災貢獻顯著提高;社會公眾能夠掌握防震減災基本知識和防震避險技能。

    到2020年,所有重大工程、易發生次生災害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基本具備綜合抗御6級左右地震(相當于當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的能力;其他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也必須達到相應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設防要求;全市防震減災能力(監測預報、震災防御、應急救援、恢復重建)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扎實做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

    1.進一步增強地震監測能力

    加強地震前兆臺站建設,提高前兆觀測資料可信度,為地震預報提供可靠依據;大力推進強震臺網建設和速報系統建設,提高地震速報能力。

    2.提高地震預測預報能力

    地震部門要強化震情觀念,落實震情跟蹤工作措施,建立與完善多學科、多途徑探索,專群結合的地震預測預報機制,努力提高地震預測預報能力。

    3.加強群策群防工作

    不斷推進地震宏觀測報網、地震災情速報網、地震知識宣傳網和鄉鎮防震減災助理員的“三網一員”建設,完善群測群防網絡體系,財政部門要提供運行經費保障,發揮群測群防在地震短臨預報、災情信息報告和普及地震知識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實提高我市城鄉建筑物抗震能力

    1.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管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要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基本建設管理中要依法貫徹抗震設防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要按照抗震設防的法定要求履行相應職責;一般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2.加強農村防震保安工作

    各級規劃、建設、地震、水利、交通、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農民自建房抗震設防的指導管理。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要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各縣(區)要從實際出發,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制定推進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扶持政策,引導農民在建房時采取科學的抗震措施。完善農村民居建筑抗震設防技術標準,建立技術服務網絡,加強農村建筑工匠培訓,普及建筑抗震知識。

    3.著力加強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

    教育、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要建立健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地震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防震避險措施,提高綜合防災能力。

    4.組織開展震害防御基礎性工作

    盡快完成縣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各縣區、各部門要強化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建設工程的抗震安全隱患的排查力度,督促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強化基礎設施抗震設防和保障能力

    全面提升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抗震能力。嚴格落實抗震設防標準,公路、鐵路、港口等交通設施及電力、通信、水利、輸油氣管線等重大工程要根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完善交通運輸網絡,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運力征集、調用機制,增強應對巨災的區域整體運輸協調能力和搶通保通能力。

    加強重要用戶自備保安電源的配備和管理。加強公共通信網絡容災備份能力建設,提高基礎電信設施管理。充分利用國家應急通信網絡資源,結合衛星通信、集群通信、寬帶無線通信、無線電臺等各種技術,確保地震發生后通信暢通,信息傳輸及時可靠。

    加強水庫大壩、輸油氣管線、重點污染治理設施等管理和維護,防止因地震災害引發次生災害。

    (四)大力推進地震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健全地震應急指揮體系

    按照統一指揮、反應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強市、縣(區)兩級抗震救災指揮體系建設,健全指揮工作制度和指揮調度、協調聯動、信息共享、社會動員等工作機制。完善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地震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系統、地震災情實時獲取和快速上報等系統,為抗震救災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2.修訂和完善地震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

    做好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加強預案動態管理。建立應急預案備案、檢查、評估制度,經常開展預案演練,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時組織跨地區、跨部門以及軍地聯合搶險救災演練。

    3.加強地震災害救援力量建設

    加強市、縣(區)兩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裝備保障,提高遠程機動能力,滿足同時開展多點和跨區域實施救援任務的需求。建立健全軍地地震應急救援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部隊在抗震救災中作用。加強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托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醫療、交通運輸、油田、危險化學品等相關行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抗震設防救災能力。積極推進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動員機制建設,規范有序地發揮志愿者和民間救援力量的作用。

    4.推進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各級規劃、建設等部門要結合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規劃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重點救援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

    5.完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加強市、縣(區)兩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建設,優化儲備布局和方式,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完善跨地區、跨部門的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開展應急物資儲備,推進應急救援產品動員生產能力建設,實現專業儲備和社會儲備、物資儲備與生產能力儲備的有機結合。

    三、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落實防震減災責任

    各級政府要把防震減災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防震減災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要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評體系,全面落實防震減災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市、縣(區)基層防震減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條件,切實保證防震減災基層管理責任得到落實。

    (二)增加防震減災投入

    各級政府要把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體的穩定增長投入機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災資金準備和應急撥付機制。

    (三)制定實施防震減災“十二五”規劃

    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實際,編制防震減災“十二五”規劃,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實現防震減災與經濟社會同步規劃和實施。并做好規劃的銜接,確保防震減災任務和措施有效落實。

    (四)加強防震減災法治建設

    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工作實際,加強防震減災法治建設,抓緊制定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政策法規體系。加強防震減災行政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行政體制和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五)大力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培訓

    地震、宣傳、科技、文教、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建立防震減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把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及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綱要,納入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培訓教育計劃內容,推進地震安全社區示范學校和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做好重要紀念日、重要時期防震減災科普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有關地震報道的管理,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防震減災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而又復雜的工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監督檢查,推進防震減災法律法規和各項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進一步做好全市防震減災各項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