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發〔2010〕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績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10-29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廢止)盤政發〔2010〕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績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盤錦市人民政府績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績效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責任指標管理,強化激勵約束機制,調動各方面工作積極性,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省市雙重管理單位的績效考評。
第三條全市績效考評工作在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由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指標制定
第四條責任指標制定按照我市今后五年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與國家的方針、政策相一致,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相銜接,與實際工作情況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體現發展,簡便易行,引導和督促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把經濟發展的重點放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實現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第五條指標體系內容
(一)省政府對市政府績效考評指標分解任務;
(二)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部署中確定的由縣區政府、市直部門承擔和落實的指標;
(三)聯動責任部門考評指標;
(四)其它主要業務工作指標。
重點加大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節能減排、民生指標的績效考評力度,其中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工作權重合并占部門(單位)考評總分的26%。
第六條市政府績效考評辦公室負責對績效考評指標任務分解、下達、考評,建立跟蹤問效、復查核實等工作,并制定完善的績效考評監控制度,緊密跟蹤監測各項指標運行情況,加強調度協調,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促進指標完成的意見和建議,推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各責任部門要制定相應的考評辦法和保證措施,確保各項指標的全面完成。
第七條責任指標的運行監督實行半年和年度通報制度。
第三章績效考評
第八條本著客觀公正、科學可行的原則,充分體現績效考評的嚴肅性、科學性,做到日常考評與年終考評有機結合。考評責任部門為:市政府績效考評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督察室、投訴中心、政務公開辦、應急辦)、市發改委、市經委、市安監局、市司法局、市監察局、市信訪局、市法制辦、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
第九條績效考評工作分半年考評和年終考評。半年考評按照“時間過半,任務過半”的要求進行,即先由各責任單位自查,形成上半年責任指標執行情況報告。市績效辦組織對各單位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認定和匯總審核,分析上半年指標運行中存在的問題,跟蹤問效,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年終考評由各考評責任部門于年底進行:
(一)自查自評。各縣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逐項對照檢查市政府年初下達的各項責任指標的執行情況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完成情況,自行組織自評自查和年度檢查,形成自查報告。
(二)組織考評。市政府績效考評辦公室組織相關聯動考評部門統一對各縣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評驗收。具體工作分工視年度指標內容確定。
(三)綜合評定。市政府績效考評辦公室根據年度考評驗收情況和各責任考評部門考評結果,在市統計部門分析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年度縣區政府、市直部門貢獻情況及責任考評部門考評結果進行綜合匯總,經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政府。
承擔省政府對市政府單項考評指標任務的責任部門,指標完成情況在向省對口部門上報前須經部門主要領導、市政府分管市長審定后報送市政府績效考評辦公室。
第十條賦分標準
各縣區政府、市直各部門績效考評總分為責任指標得分、聯動考評部門評價分、市政府領導評價分、獎懲分。加減分項目賦分標準如下:
(一)重點經濟工作有突破性進展,每超額完成一個百分點適當加分,最高可加至單項指標分值權重的50%;
(二)單項指標在省政府績效評估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別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三)單項指標在省政府績效考評中,與上年相比,每前移1個位次增加20分,最高加至100分;
(四)部門重點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績效考評單項表彰的每項加100分;
(五)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有影響的單項工作受到國家級表彰的加5分,受省以上政府系統表彰且有文件記載的每項加2分;
(六)凡本部門、本單位獲得“為全省作出特殊貢獻”得到加分的,省考評每加1分市考評加5分;
(七)對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不重視,沒有具體方案及具體承辦人,統計數據不準確、誤統漏報、逾期不報等每發生一次扣10分,凡本部門、本單位在省績效考評中被扣分的,省考評每扣1分市考評扣5分;
(八)單項指標在省政府績效考評中,與上年相比每下降一個位次扣20分,下不封底;
(九)單項指標在省政府績效考評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別減20分、30分、40分;
(十)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其他需要加減分的事項。
第四章獎懲
第十一條考評結果的運用以各單位責任指標完成情況為依據,堅持獎罰并重的原則。
第十二條每個年度對縣區政府的優勝表彰名額按1-2個掌握,對市直部門的優勝表彰名額按30%掌握。
對全面完成年度責任指標,成績突出的縣區政府和市直部門,授予“績效考評綜合優勝縣(區)、單位”稱號,市直部門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提高5%,連續三年優勝的主要領導記二等功一次;對連續三年承擔省政府績效考評單項指標排在全省前3名(并列除外)的市直部門主要領導記二等功一次。上述獎項不兼得。
對某一方面工作成績突出,為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縣區和市直部門,授予單項獎稱號(具體獎項和表彰名額結合實際工作確定),對連續三年取得單項工作貢獻獎的單位其中貢獻較大的一名領導班子成員記三等功一次。
第十三條對因工作出現重大失誤導致責任指標未完成,或在上報責任指標完成情況時,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對軟環境和政風行風建設評議中的后進單位,取消其績效考評優勝單位評選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頒布的《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績效評估實施辦法(試行)〉》(盤政發〔20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