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07〕1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09-28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07〕1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四日 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市金融業支持盤錦經濟發展,促進全民創業目標的實施,實現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設立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申報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范圍: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盤錦分行、中國工商銀行盤錦分行、中國農業銀行盤錦分行、中國銀行盤錦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盤錦分行、盤錦市商業銀行、招商銀行盤錦支行、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盤錦辦事處、盤錦市郵政儲匯局等在我市開展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各金融機構凡當年新增貸款月均余額在5億元(含5億元)以上,月均新增貸款中中小企業貸款超過50%(含50%),同時新增貸款額超過同期新增存款總額的65%,可申報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 第四條 當年新增貸款月均余額是指各金融機構在當年內貸款月均余額與上年度貸款月均余額的差額。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金融機構當年核銷呆賬貸款的金額可按當年新增貸款額一并計算。 第五條 獎勵具體標準為: (一)當年新增貸款月均余額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招商銀行盤錦支行、盤錦市郵政儲匯局5億元(含5億元)以上,月均新增貸款中中小企業貸款超過50%(含50%),新增貸款額超過同期新增存款額總量的70%(含70%)以上,獎勵20萬元;以此為基數,新增貸款額每增加1億元,獎勵1萬元,最高獎勵金額30萬元。 (二)當年新增貸款月均余額5億元以上,招商銀行盤錦支行、盤錦市郵政儲匯局3億元(含3億元)以上,月均新增貸款中中小企業貸款超過50%(含50%),新增貸款額超過同期新增存款總量的65%(含65%)以上,獎勵10萬元;以此為基數,新增貸款額每增加1億元,獎勵1萬元,最高獎勵金額30萬元。 第六條 成立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考核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市財政局、盤錦銀監分局組成。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考核工作。 第七條 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每年考核一次,以每年會計核算年度為考核時限,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填寫《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申報表》,并報送相關材料,經領導小組審核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八條 到考核期末,如轄內銀行業新增貸款總額大于新增存款總額或有4家(含4家)機構獲得獎勵的,對銀行業監管部門予以相應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6月27日發布的《盤錦市金融機構特別貢獻獎管理辦法》(盤政發〔2006〕20號)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