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06〕3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09-19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06〕3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發〔2001〕26號)及《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盤錦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函》(遼勞社函〔2006〕56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興隆臺區(含盤錦經濟開發區)、雙臺子區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80×70%=336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80×80%=384元。盤山縣、大洼縣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20×70%=294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及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20×80%=336元。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從2006年10月起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