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06〕4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09-19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06〕4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建立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一個窗口對外”的審批和許可工作機制,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監察廳關于規范和發展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指導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6〕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公共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加強服務中心管理。成立盤錦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行管辦),為市政府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內部運行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各部門派駐的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并對工作情況進行考評;配合市委編辦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協調督查保留的行政許可、審批、社會公共服務和便民事項的辦理及運行情況;受理服務對象的咨詢與投訴;負責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對縣區服務中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加大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力度,最大限度增加進入率。市行管辦要在2005年進行行政審批項目第三次清理的基礎上,對不利于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的行政審批項目進一步清理,力爭實現我市行政審批項目總量在全省最少。對保留的審批項目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同時,清理各部門在服務中心外審批的項目,已進入服務中心的部門所承擔的審批項目原則上都要進入服務中心。2007年,全市行政審批項目的進服務中心率要達到90%以上。對暫不能進入服務中心和分中心辦理的審批項目,要在本部門設置窗口,打造綠色通道,所辦理的項目全部實行“五公開”(即項目名稱、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收費標準和辦理時限公開)制度,并納入市行管辦的監督、管理和目標考核范圍。對由于條件限制暫不能進入服務中心的公安和交警等部門,要繼續采取設立分支機構的辦法,納入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市行管辦要會同市公安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2007年上半年實現對外 辦公。市行管辦要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的管理,堅持網絡化管理、制度管理與日常監督管理相結合。 三、加強行政審批管理。各部門要加強對窗口工作的領導,確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窗口人員、進窗口審批項目以及日常審批工作的管理。各部門要推薦政治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員負責窗口工作,選派科級干部任窗口首席代表,要向窗口充分授權,條件成熟可考慮業務行業審批項目集中的部門內科室全建制進駐服務中心。 要進一步提高即辦件比例,力爭即時辦結率提高到50%。嚴格規范審批收費,凡與已進中心的行政審批、便民服務事項相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基金必須進入服務中心辦理,并逐步實現網絡收費。所有進入服務中心的收費項目,一律在窗口核定,在結算中心繳納,嚴禁核繳分離。要取消一切收費自由裁量權,一律按最低標準收費。規范窗口審批印鑒模式,除國家、省、市印鑒外,各部門審批表及批件必須使用審批專用章。 要啟動并聯審批制度,市級審批權限內所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登記注冊及其他由市直各部門代為辦理的重點項目,凡需由3個以上主管部門審批的,均可由市行管辦牽頭協調,組織試行并聯審批。 要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分步實施的要求,將服務中心信息化建設納入全市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政府信息化資源平臺,實現政府網絡平臺與服務中心及各部門聯網,逐步完善網上公告、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管功能,實現通過電子政務網絡辦理審批、繳費、咨詢、辦證等事項。進一步探索社會勞動保險、城鎮醫療保險以及居民供水、供電、供氣等社會服務和便民事項列入服務中心管理,探索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服務中心進行政府采購活動,待條件成熟后納入服務中心統一辦理。 要做好房產服務大廳全程辦理負責制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業務操作流程和相應的考核、管理制度,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適時在全市推開。 四、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市行管辦、監察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暗訪和明查相結合、日??荚u和集中檢查相結合等形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監督進入服務中心、分中心和窗口項目的辦理情況,嚴格違規辦件的查處,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嚴肅處理違規違紀人員。要進一步加強對縣區服務中心的指導,督促縣區盡快建立服務中心,全面提高公共行政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服務效率。對涉及服務中心內部運行機制和考核辦法由市行管辦統一制訂并實施。 附件:1盤錦市行政審批事項并聯審批規定 2盤錦市行政審批集中辦理違規責任追究辦法 3盤錦市建立服務中心首席代表制規定 4盤錦市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辦法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盤錦市行政審批事項并聯審批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規定。 一、并聯審批的范圍 市級審批權限內所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登記注冊及其他由市直各部門代為辦理的重點項目、需由3個以上主管部門審批的申請事項,均實行并聯審批。 二、并聯審批的工作程序 并聯審批按照“牽頭部門受理,轉遞相關部門,同步并聯審批,限時完成辦理”的工作要求進行。牽頭部門負責有關并聯審批事項的受理、抄告、催辦、匯兌和咨詢服務工作;相關部門負責所涉及審批、上報和反饋工作。 (一)牽頭部門受理。由牽頭部門受理并聯審批事項。工商局為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牽頭部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為基本建設項目的主要牽頭部門,其他涉及3個部門以上的并聯審批,辦理事項的第一個部門為牽頭部門。受理登記后,由牽頭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受理單,同時向申請人提供須知和表格(含各相關審批部門需要申請人填報的表格),做好咨詢服務工作并要求申請人做好相關材料的準備工作。 (二)轉遞相關部門。凡依法行使與申請辦理項目相關事項審批職能的部門,為并聯審批相關部門(簡稱相關部門)。在申請人做好材料準備并報牽頭責任部門后,牽頭部門要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內容,以抄告單的形式轉遞項目所涉及的相關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三)同步并聯審批。各相關部門收到牽頭轉遞的有關材料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時,應及時請申請人補充),并將審批結果告知牽頭人。 (四)限時完成辦結。各相關部門應從接受抄告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或聯審會議決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批或報批工作。審批或報批工作完成后,應在抄告單回執上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反饋牽頭部門。決定不予辦理的,應將具體意見和理由抄告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窗口統一答復申請人;需要報請省及省以上部門審批的,職能部門應積極做好上報工作,并將報批情況和報批所需時間抄告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綜合相關部門回執意見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三、其他規定 (一)辦理并聯審批項目需要現場踏勘的,由牽頭部門向市行管辦申報,有必要的由市行管辦統一組織進行聯合踏勘。 (二)對于涉及部門較多、情況比較復雜的重點項目,牽頭部門應向市行管辦申報,由市行管辦召集、主持召開聯審會議,研究、協調并聯審批中的有關問題,并形成聯審會議紀要。各有關部門必須按聯審會議紀要的要求辦理聯辦事項,聯審會議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由市行管辦協調解決。 (三)各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在辦理并聯審批事項的各個階段,應及時將事項辦理情況抄告市行管辦。 并聯審批事項辦理的具體程序,由市行管辦制定。 附件2 盤錦市行政審批集中辦理違規責任追究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工作,強化對行政審批部門和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追究對象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審批效率,損害行政審批相對人和公民、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進駐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二、責任追究原則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和實事求是、從嚴治政的方針,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 三、責任追究內容 (一)已進入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的審批項目仍然在原部門辦理的。 (二)已進入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的審批項目的收費未在服務中心(或指定地點)收繳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增加不合理的審批程序的。 (四)不履行并聯審批職責,或并聯審批責任不清,并聯審批項目不落實,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五)不按承諾時限完成審批辦件的。 (六)以權謀私,對服務對象吃、拿、卡、要的。 (七)違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暗箱操作”,造成社會影響的。 (八)服務態度惡劣,工作作風粗暴,造成影響的。 (九)擅自離崗的。 (十)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十一)辦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 (十二)執行公務行為不文明,影響政府形象的。 (十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十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十五)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事項,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不移交及不及時移交的。 四、責任追究方式 對行政審批部門、工作人員違規責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取消從事行政審批工作的資格,調離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工作崗位;停職檢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然實施審批的,或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實施審批的,除責令改正外,給予部門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二)對市政府確定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求進入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實行集中辦理,部門仍以各種理由、各種方式在審批中心以外繼續受理,給予部門批評或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三)對因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不好,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和影響,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責令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情節比較嚴重的,給予主要領導通報批評。 (四)對進駐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凡被投訴并查實的,根據情節和責任,給予直接責任者停職離崗培訓處理,問題和情節較重的,給予部門主要領導通報批評。 (五)對因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報,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等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由監察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五、責任追究程序 (一)市行管辦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服務對象的投訴及對違規人員的調查核實工作。市監察局負責對部門的監察工作。 (二)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違紀的,由市行管辦提出處理意見,經市監察局同意后,由窗口人員所在部門和監察局處理。 (三)責任追究的結果與部門和個人年度考核掛鉤,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晉職晉級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附件3 盤錦市建立服務中心首席代表制規定 為落實行政審批責任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進駐市服務中心、分中心以及在本部門設置審批窗口的市政府各部門均應向窗口派駐一名首席代表。 第二條首席代表由科級以上的公務人員擔任,人選由本部門提名,經市行管辦考核同意后上崗,接受本部門和市行管辦雙重領導。 第三條首席代表由部門充分授權,代表本部門在服務中心(分中心、窗口)辦理以下行政審批事務: (一)本部門審批事項的直接受理權。 (二)標準和條件明確事項的直接辦理權和最終審批權。 (三)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事項辦理協調權和提出審批意見權。 (四)涉及審批收費的核定權。 (五)代表本部門參加聯審會議。 (六)負責本部門審批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負責本部門與行管辦的工作協調,協助行管辦做好本部門窗口的管理工作。 附件4 盤錦市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辦法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專用章(以下簡稱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市服務中心、分中心以及在本部門設置審批窗口的市政府各部門在履行審批工作職權時所使用的公章。 第二條審批專用章僅限于審批專用,凡進入市服務中心、分中心和本部門窗口的審批項目的批準文件在市內必須加蓋審批專用章后方可有效。部門對發往外市或上報的審批批文需審批機關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憑加蓋審批專用章的批文即到即辦。 第三條除國家、省、市印鑒外,各部門審批表及批件上不得使用其它印章,違者按違規違紀處理。 第四條各類審批項目的完成以加蓋審批專用章為法定完結。 第五條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由市政府各部門派駐服務中心、分中心和窗口的首席代表負責日常管理。 第六條審批專用章由市行管辦統一要求刻發和監督管理。市政府各部門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注銷,須經市行管辦確認,并核準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