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06〕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盤錦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08-09-12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06〕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盤錦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廢止)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市人大常委會《盤錦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辦法》(盤人發〔2006〕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辦法規定,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盤錦市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推進依法理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證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審計監督是指市審計機關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市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制定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各部門、單位批復情況、市級預算調整和決算情況; (二)市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其他有關規定征收的各項預算收入情況; (三)市財政部門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年度預算,撥付市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市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章的規定,管理政府債權債務情況; (五)市級各部門、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上繳預算收入的情況; (六)中央和省對地方的稅收返還、體制性補助、轉移支付補助、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七)市級財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轉移支付、基建、城建、環保等專項資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效益情況; (八)市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國家金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撥付情況; (十)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和各部門執行“收支兩條線”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預算執行中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審計機關對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市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下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二)市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及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三)其他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及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四)市級各部門、單位年度決算和重點工程項目決算情況; (五)實行專戶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的收支和使用效益情況。 第六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開展效益審計,審查預算內外資金使用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當逐步推行部門決算審簽制度。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實施專項審計。 第九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逐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加強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 市審計機關根據不同的審計事項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審計: (一)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對財政資金重大使用項目派駐審計人員實施動態審計; (二)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三)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對有關財政預算執行部門和財政財務收支事項逐步實施計算機聯網審計。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所需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相關的管理制度;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的情況;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電子數據、數據結構文檔等資料。 第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對發現的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有關問題依法做出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決定,并做好整改工作。公安、監察、財政、稅務、金融、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和單位應當協助執行有關審計決定。 第十三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實行報告制度: (一)市審計機關在每年對上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終結后,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審; (二)市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上年度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并在當年底書面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查明問題的糾正處理結果; (三)市審計機關開展財政資金效益審計后,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四)市審計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審計事項提交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市審計機關對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后,應當及時作出審計結論,經市政府審查批準,向有關部門通報。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拒絕、阻礙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電子數據、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對市級各部門、單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市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十八條 市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行政,認真履職。對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和商業秘密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審計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和審計業務管理,不斷提升審計成果質量,全面提高審計工作水平,逐步實現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