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發〔2001〕26號)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盤錦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批復》(遼政〔2005〕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進行調整。
興隆臺區、雙臺子區、盤錦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00×70%=280元;累計繳費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400×80%=320元。盤山縣、大洼縣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各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50×70%=245元;累計繳費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350×80%=280元。
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從2005年3月起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