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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發〔2005〕21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廢止)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09-04
主 題 詞:

盤政發〔2005〕21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廢止)

發布時間:2008-09-04 瀏覽次數:18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2004年7月18日發布的《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盤政發〔2004〕19

號)廢止。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盤錦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第五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市政府行政規定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各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主持召開市政府業務會議或受市長委托主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對分管工作做出決定。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內事、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長離盤執行公務期間,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各辦事機構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行政措施。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發展接續產業,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收支平衡。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罰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地方規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其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政府舉債、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和地方規范性文件、有關國家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充分聽取人民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充分研究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地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縣區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明確落實責任和時限,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及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認真執行《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政協提案,積極解決相關問題,切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及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市民投訴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嚴格執行市政府投訴工作制度,確保市政府與市民聯系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受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及投訴。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市政府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全市形勢和工作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實行市政府黨組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業務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黨組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副書記主持召開。市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市政府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指示,討論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二)推薦、提名、獎懲重要干部;

    (三)開展黨內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黨組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黨組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請非中共黨員副市長列席會議。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及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討論經濟形勢,重要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

    (四)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縣區政府、市政府直屬機構及中直、省直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收集、匯總,經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并市長審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上報省政府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報告市委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和重要報告;

    (四)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五)討論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和財政預算、決算和政府舉債等;

    (六)討論通過由市政府發布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決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七)通報和分析經濟形勢,討論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以市政府名義授予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和表彰決定;

    (十)決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三周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三,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及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提出,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三十九、市政府業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各自分工范圍內的有關問題。市政府業務會議議題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確定。市政府業務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四十、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確定后,由相關部門準備文字匯報材料(一般不超過3000字),于會前5天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于會前2天分送會議組成人員。匯報材料中應明確:相關交叉工作的溝通情況,相關工作措施的政策依據,相關工作落實的準備情況,提請常務會議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等。

    四十一、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的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整理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黨組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紀要和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或由秘書長提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市政府業務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市長、副市長簽發,或經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長簽發。

    會議討論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二、市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業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并按要求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并對相關工作明確落實責任和時限,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四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應按要求參加市政府各類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須事前向召集會議的市政府領導請假。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一般不得帶隨員,有關部門要做好會場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副市長、秘書長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出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內容確定,如需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盤錦軍分區等有關負責同志出席,報市長、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審定。

    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于會前15天提出具體會議方案,并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初審,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者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會議實行政府采購。

    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議題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分管副市長審定。會議承辦部門于會前15天提出會議方案,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按程序經秘書長審核,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準。特殊重要的,報市長批準。會議由會議承辦部門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承接全國性會議需提前半年向市政府請示,承接全省性會議需提前1個月向市政府請示,同時報送詳細經費預算報告,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報秘書長并分管副市長審閱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誰分管誰出席”的原則,一般不安排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市長出席并講話。如需請各縣區主要領導參加全市性會議,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十七、控制會議規模,壓縮會議時間,精簡與會人員。能用其他形式部署工作和傳達貫徹上級會議精神的,一般不再召開會議。不得要求與會議內容無關的部門和單位參加會議。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會期一般控制在半天,最長不超過1天;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超過半天。

    四十八、嚴格會議審批制度,實行計劃管理。各部門要將下年度擬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計劃于12月底前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并制定市政府年度會議計劃,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實施。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每年只安排一次。

    四十九、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會議經費由市政府經費列支;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會議經費由主辦部門承擔。

    五十、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的會議材料,由會議承辦單位在會議結束1周內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辦公室存檔。

        第九章公文審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及有關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除特殊緊急情況或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外,不得將需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原則上不予受理,交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上報市政府的公文,均應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注明簽發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請求解決具體問題的公文,屬市政府權限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屬市政府部門職權的,應按部門職權范圍直接致函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主管部門應主動研究解決意見并及時回復。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對市政府交辦文件,一般要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辦理結果;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部門應及時說明原因并通報進展情況。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擬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地區的問題,主辦部門應事先與有關部門或者地區會簽,取得一致意見后,將各單位會簽意見及其采納情況說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有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會簽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或按要求提出意見。

    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屬于幾個部門的事務,應由有關部門聯合發文。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報,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由常務副市長審閱后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和權限審批公文。

    五十六、市政府發布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向市委報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經分管副市長審閱后,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文件,經分管副市長及有關副市長審閱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副市長簽署意見,重要的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義發送省政府部門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須經有關副市長簽署意見,如有需要,由市長簽發。

    五十九、凡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行文的各類文件(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除外),須事先經市政府辦公室審核,按公文送審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由市長或會議指定的市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六十、市委、市政府聯合行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送秘書長、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報市長審簽后轉市委發文。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送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閱后,由常務副市長審簽,特殊重要的報市長審簽后轉市委辦公室發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起草的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取得一致后以正式文件連同有關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審定,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規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六十二、市政府專用批件的送審和簽發,按有關規定程序和分工執行。各有關部門每季度須將已制發的市政府專用批件報市政府備案。

    六十三、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盤錦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以市政府令發布的地方規范性文件須同時在《盤錦日報》上公布。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控制發文數量,壓縮公文篇幅,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內事接待工作制度

    六十五、內事接待工作是市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市政府的對外形象,應本著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積極做好這項工作。

    六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盤錦市接待工作規則》。市政府秘書長負責接待工作的總體協調,各副秘書長負責具體協調工作。

    六十七、在制定內事接待方案和接待過程中,當市政府領導及有關部門領導同志的內部工作安排與接待國務院和國家各部門、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門領導來盤錦考察活動安排發生沖突時,內部工作安排要服從接待工作安排,以保證內事接待工作順利進行。

    六十八、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認真做好接待方案的制定和落實工作。省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市地領導來我市考察調研,原則上由對口部門負責人迎送,分管副市長負責業務接待;需市長會見或宴請的,要按規定程序報批,會見宴請一般安排1次,并要減少陪同人員。

    六十九、接待方案形成后,報秘書長、分管副市長或市長審定。

        第十一章作風紀律

    七十、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市政府組成人員學習經濟、社會、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七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和參加內外事接待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送秘書長審核后報有關領導審定。
市政府各部門、縣區政府要嚴格執行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

    七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調研要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陪餐、不吃請、不收禮。

    七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不接受邀請參加地區或部門組織的一般性慶典活動,不參加具有商業性質的剪彩、奠基、揭幕、頒獎等活動。

    七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新聞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七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按組織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對外不得發表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或者發表未經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問題意見,須事先報請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副市長、秘書長離盤出訪、出差,應事前報告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并向市政府值班室通報行止和聯絡方式。市政府各部門領導同志必須保持與市政府值班室通訊聯絡,離盤出訪、出差,應事先報告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主義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九、市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履行督察職能,及時反饋政府各項工作和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章附則

    八十、受省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雙重領導的機構,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門執行本規則。

   八十一、市政府辦公室可依據本規則,制定或修訂會議管理、公文送審、重要事項報告等實施辦法。

    八十二、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